01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Posted on Wed, 25 Dec 2024 16:53:32 +0800 by LiangMingJian


1.软件著作权

1.1 著作权法条例

  • 附则 规定著作权同版权
  • 附则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 示例:甲委托乙开发了一款软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甲提供了全部的资金和设备,因此该软件著作权属于乙。
  •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 示例:张某临时借调到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执行该公司交付的任务的过程中,张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 示例:王某是M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任职期间,王某根据公司的业务要求开发了“海运出口业务系统”,并由公司使用。随后,王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明确软件名称是“海运出口业务系统V1.0”,著作权人为王某。此时,王某的行为侵犯了M公司的著作权,海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属于M公司,M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
    • 示例:某企业举行的一次软件设计大赛中,有甲、乙两位职员针对同一项目,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采用相同的程序设计语言、利用相同的开发环境完成了软件开发。他们开发的软件相似,职员甲先提交,职员乙的设计构思优于甲。由于没有明确的职务说明,因此著作权归甲乙所有。
  •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2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3 著作权法不适用的类型

  •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二)单纯事实消息;
  •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4 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类型

  • 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需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
  • 许可使用是指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后使用其作品;
  • 强制许可使用也称为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1.5 盗版软件的责任

  • 盗版软件即软件复制品,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以持有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持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作为侵权标准。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而使用运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观上不知道或没理由应知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向软件的提供者追究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专利法

  •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对多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商标法

  •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示例:甲、乙软件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大堂”和“大唐”商标注册。两财务软件相似,且经协商双方均不同意放弃使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此情形下,由甲、乙抽签结果确定谁能。
  •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知识产权

4.1 知识产权的内容

  •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邻接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权。

4.2 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 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 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与此不同的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创造性成果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国家来审批。